(珲政办发[2005]85号)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用地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登记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秩序、划转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罚没款的通知》(州土联字[2002]2号)文件精神,现将珲春市土地使用权登记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先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抵押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房屋他项权证》。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房地产抵押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抵押人持解除合同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直接到金融系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因公共设施建设或房地产开发建设使用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个人或单位,必须凭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然后到拆迁部门办理补偿手续,缺少任何一证,拆迁部门都不能给予补偿。
四、房屋产权变更,买卖双方必须向房产部门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必须先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