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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砂、石、粘土采矿权转让审批指南
2007-8-1 15:40:15

事项名称

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砂、石、粘土采矿权转让审批

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九条: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依法有偿取得。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经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

申请材料

1、转让申请书;2、评估确认结果或转让合同;

3、转让申请人历年开采情况和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4、受让人开采资质条件证明材料;5、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交纳价款收据复印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政府政务大厅国土局服务窗口

审批决定机关

珲春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工作流程

1、转让双方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转让双方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转让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和受让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转让申请的,下发转让批准通知书;未批准的,说明理由退回上报材料;4、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实效;5、采矿权出租、抵押时,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比照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6、以继承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收费标准

1、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2、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得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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