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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九条: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依法有偿取得。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经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