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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审批项目及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授予登记指南
2007-8-1 15:41:35

事项名称

授权的审批项目及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授予登记

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由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法人工商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执照;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8、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纳价款收据复印件;9、安全部门出具核准文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政府政务大厅国土局服务窗口

审批决定机关

珲春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工作流程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2、初审(包括专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3、现场踏查;4、审核登记;5、发放证书;6、通知和公告

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251号文件

收费标准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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