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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开采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的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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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 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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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 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 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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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政府政务大厅国土局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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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机关 |
珲春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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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工作流程 |
1、 采矿权人提出注销申请;
2、 初审;3、现场踏查;4、审核批准;5、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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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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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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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