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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的注销登记指南
2007-8-1 15:43:06

事项名称

开采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的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
记手续。

申请材料

1、  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  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申请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政府政务大厅国土局服务窗口

审批决定机关

珲春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工作流程

1、  采矿权人提出注销申请;

2、  初审;3、现场踏查;4、审核批准;5、通知和公告。

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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