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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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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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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法人工商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执照;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8、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纳价款收据复印件;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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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政府政务大厅国土局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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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机关 |
珲春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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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工作流程 |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2、初审;3、现场踏查;4、审核登记;5、发放证书;6、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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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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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251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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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