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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
2007-8-1 15:44:45

事项名称

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

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
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
  
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申请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4、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申请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政府政务大厅国土局服务窗口

审批决定机关

珲春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工作流程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2、初审;3、现场踏查;4、审核登记;5、通知和公告

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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