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普通建筑用砂、石及砖瓦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设定依据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所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区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申请材料
1、 有资质条件的地测机构编制的储量报告及主要图件;
2、 由安全部门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申请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政府政务大厅国土局服务窗口
审批决定机关
珲春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工作流程
1、受理;2、现场踏查;3、审核
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