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坚持依法行政,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者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权属纠纷。
四、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开展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管理,依法征收各项土地收益,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
六、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七、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